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规范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发挥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监测及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
(一)申报要求
1、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要求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对带动能力较强、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带动10户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脱贫工作的农民合作社可予以放宽条件。
2、为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合作协议的、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明显的合作社,可予以放宽条件。
3、已经获得国家、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时,能提供2019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以及认定文件的,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议通过,可直接认定为市级示范社。
(二)材料要求
1、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须如实填写《柳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复印件):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019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2019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合作社成员账户表、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获得基地、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证书的要提供复印件。
3、申报材料须胶订成册。
4、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
(一)监测对象
获得2017年度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33家合作社。
(二)监测标准
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规定的柳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标准,监测示范社是否正常运行。
(三)材料要求
被监测的柳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表(附件1)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2、2017—2018年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三、示范家庭农场评选
(一)评选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
(二)评选条件
1、具备相关资质。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家庭农场要具备适量规模,经营自有土地,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
2、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原则上应在50亩以上。资金、人工投入大,经营需求精细的生产项目,面积规模可适当减少。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3)养殖类家庭农场,规模要求原则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只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羽以上;标准池塘20亩以上,产量2万公斤以上;网箱养殖200平方米以上,产量1万公斤以上;养龟1000只以上,产量0.2万公斤以上;养鳖池塘5亩以上,产量0.3万公斤以上。
(4)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3、经营管理规范。
建立购销台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4、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户及以上的;获 “三品一标”认证或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称号;产品商标已获注册。
5、已经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申报时,能提供2019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以及认定文件的,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议通过,可直接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材料要求
1、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须如实填写《柳州市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和清册;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家庭农场获“三品一标”认证(如有)、省部级名特优农产品(如有)、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如有);获评为国家、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如有)。
3、申报材料须胶订成册。
4、申报示范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其他要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和监测程序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6〕33号)要求执行。
(二)示范家庭农场评选程序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程序执行。
(三)各县区于6月20日前将评选和监测材料、推荐(监测)意见及上报文件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同时将电子材料报送至lzjgz0772@163.com邮箱。
(四)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经管站)联系。联系人:李里,联系电话:0772—2863245,地址:柳州市潭中东路66号西侧4楼经管站办公室,邮编:545000。
附件:1、 2020年度柳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表
2-2、XX县2020年度柳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情况汇总表
柳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社监测流程